2020(109)關務/移民特考 考試時間.考試科目.最新應考資訊
關務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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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考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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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時間與資格、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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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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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錄取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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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與工作內容
由於海關為國家門戶,因此海關事務的管理便非常重要,有鑑於此,各國莫不設立關務機構,負責管理海關事務。財政部關稅總局,為我國海關事務之執行機關,隸屬財政部關政司,為財政部內部幕僚單位。關稅總局主要負責研擬關務政策及法令,並且掌理關稅稽徵、查緝走私、保稅退稅、貿易統計、建管助航設備及接受其他機關委託代徵稅費、執行管制等工作。
在組織建制上,關稅總局設有基隆、台北、台中、高雄四個關稅局。基隆、台北、高雄三個關稅局為一等關稅局,台中關稅局為二等關稅局。各關稅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於轄區內必要地點設分局、支局。
至於關務人員之管理,主要依據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官稱、職務分立,官稱受保障,職務得調任。關務人員並分關務、技術兩類,各分為監、正、高員、員、佐五種官稱。為因應財政部所屬關務機關特殊業務用人需要,因此舉辦關務特考,選任優秀人員,負責關務工作。
關務特考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規定,設有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各等別並分設關務類及技術類二類別。另外,錄取人員需要經過訓練,由財政部依其考試成績,遇缺依次分配至關稅總局及所屬各地區關稅局訓練,但訓練期間不得改分配原分配職缺機關以外之機關占缺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會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隨後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財政部關稅總局及其各地區關稅局分發任用。
關務特考及格人員,將取得關務人員有關類別及官稱之資格,並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然而,由於特考特用的關係,因此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2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實際任職6年內並不得轉調財政部暨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關務人員未區分職系,採任職期間調任及內外勤業務職務輪調,以加強關員職務歷練,培育通才。至於具體工作內容則為:
一、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作業及關稅課徵。
二、辦理其他機關受託查核事項。
三、辦理外銷品進口原料保稅、退稅之核辦事項。
四、貨物進出特定地區通關事項。
五、通關流程研究發展、規劃改進。
六、關務法令研析和解釋、行政救濟處理。
七、辦理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及處理事項。
八、進出口貨物查驗、旅客行李檢查。
九、進口貨物價格之事後稽核、調查、審核、補稅事項。
十、辦理各項海空運進口貨物通關、沖退稅、保稅、人事、會計等各項業務電腦化作業。
十一、進出口貨棧及貨櫃集散站監管。
十二、保稅工廠、保稅倉庫之設立、管理及考核。
十三、運輸工具通關管理及報關行設置管理。
雖然關務特考並非每年舉行,但因多數類科的考試科目與高普考、初等考的應試科目雷同,等於是多了一次絕佳的考試機會。考取三等,薪資約48,000元起;考取四等,薪資約38,000元起,並且享有公務人員資格及優渥福利。從以上的敘述可以知道,關務特考絕對是值得報考的一項公職考試!
目前公務人員的薪資,在台灣以往經濟好的時代,是個雖不值錢,但卻牢固也摔不破的鐵飯碗,但隨著經濟景氣愈來愈低迷,外加物價上漲使得薪資已經入不敷出時,公務人員的薪資儼然已升值成「鑽石碗」,除了牢固外,更重要的是價值不斐,無須擔心公司有無獲利問題,以近2年來比較,公務人員的勞動報酬不只包含俸給、還有退休金、保險和福利等,約是民間平均值的三倍,且公務人員所領的年終獎金約在1.5~2.5個月,並享有優惠存款利率的優勢。
公務人員的退休金養您後半輩子,能充分讓你追求自我的理想生活,歸納而言,公務人員退休金具備了3大特色:
1.退休時月領的退休金會比上班時來得多(目前政府鼓勵優退)。
2.退休金領的月數比上班時長(服務25年,政府養29年)。
3.總退休金會領得比總薪資多(活越久,領越多)。
扭轉工作生涯,改變未來生活-公職魅力的「吸引法則」
◎福利制度健全
1.享有公保及保險:在職時,除本人可享公保外,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依法參加保險,退休後晚年亦有退休金保障。
2.享有退撫基金:現制軍公教人員退撫經費是由政府按年編列預算支付,此項金額並隨逐年待遇調整。
3.提高退撫所得:新制實施後,扣除個人自繳基金本利和之後,視年資長短計算其退撫所得淨額,擇領之所得增加約16%~64%,促使退撫給與提高,有助安老卹孤。
4.購屋超低率貸款:享購屋超低貸款。
5.優渥退休金:
(1)退休採「85制」辦理:即任職25年、年滿60歲或任職30年、年滿55歲,始得支領月退休金。
(2)因85制係規範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起支年齡,故以下人員不受影響:
A.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只需年資滿25年即可,無年齡限制(屆齡退休前)。
B.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者:年資滿15年可擇領月退休金。
C.任職滿25年且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殘廢給付,並於退休前5年內曾有考績列丙等及請延長病假之事實者:即符合前述規定者,可擇領月退休金,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限制。
D.年滿60歲,且年資滿15年以上者:可擇領月退休金。
E.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者:因已符合修法前原擇領月退休金之規定,故不管日後何時提出退休,都可擇領月退休金,不受85制限制。
◎工作保障
依法經考試取得任用資格後,將受到以下的保障:
1.保障執行職務: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必要措施、保障工作環境之衛生安全及執行職務免受迫害等。
2.身分保障:非依法律不得撤職、休職、免職、停職、資遣等。
3.工作權之保障:不可隨意予以資遣或其他關於公務員資格的處分。
4.領取給付之權利:有領取俸給、保險、退休、撫卹等權利。
5.退撫新制:考試院通過「退撫新制實施計劃」,退休金由「恩給制」進入「儲金制」的時代。
◎待遇逐年調薪,升遷管道暢通
穩定調薪3~5%,實際俸給所得比想像更多,且經過一定年限或服務滿一定年資,具有應考資格條件,即可參加升等考試。
◎時間充裕,學習更有品質
固定的上下班時間,可以有計劃安排自己的休閒生活。
一、考試時間與應考資格
考試別 | 報名日期 | 考試日期 | 報名方式 | |
109年關務人員考試 | 108.12.24-109.01.02 | 109.04.25-04.26 | 一律網路報名 | |
最新國家考試年度計劃 | ||||
三等 關務類 |
財稅行政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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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務 | ||||
關稅會計 | ||||
關稅統計 | ||||
三等 技術類 |
資訊處理 | |||
機械工程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機械工程、農業機械工程、農業機械、機械製造、機械設計、動力機械、動力機械工程、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機械與精密工程、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輪機工程、農業工程、造船工程、船舶機械、工程科學、航空工程、航空太空工程、機械與航空工程、材料工程、車輛工程、兵器工程、核子工程、自動化工程、機械與自動化工程、自動控制、自動化及控制、農業教育系機械組、職業教育、工業教育、工業設計、工業工程與管理、材料科學工程、材料科學、材料與製造工程、系統工程、生物環境系統工程、系統工程暨造船、航太與系統工程、電機工程、精密機電工程、機械與機電工程、機電工程、機電光工程、機電光系統、機電自動化、生物產業機電工程、生物機電工程、模具工程、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航運技術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3.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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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工程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 電機電力工程、電機工程、控制工程、電機與控制工程、自動控制、自動化控制工程、自動化及機電整合、物理、應用物理、動力機械、電信工程、電子工程、電子通訊、 通訊工程、通訊與導航工程、微電子工程、電腦與通信工程、電子物理、工程科學、核子工程、能源與資源工程、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冷凍空調工程、兵器工程、電子 計算機科學、計算機工程、資訊工程、資訊教育、系統工程、系統及船舶電機工程、航太與系統工程、航運技術、機械工程、機械設計工程、機械與自動化工程、機械與 電腦輔助工程、機械與機電工程、機電工程、機電自動化、自動化及機電整合、生物機電、生物醫學工程、車輛工程、輪機工程、航空工程、航空太空工程、醫學工程、 光電工程、光機電工程、光機電整合工程、生醫光電工程、光電與材料科技、工業教育、工業科技教育、工業管理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3.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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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工程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電機電力工程、電機工程、控制工程、電機與控制工程、自動控制、自動化控制工程、 自動化及機電整合、物理、應用物理、動力機械、電信工程、電子工程、電子通訊、通訊工程、通訊與導航工程、微電子工程、電腦與通信工程、電子物理、工程科學、 核子工程、能源與資源工程、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冷凍空調工程、兵器工程、電子計算機科學、計算機工程、資訊工程、資訊教育、系統工程、系統及船舶電機工程、 航太與系統工程、航運技術、機械工程、機械設計工程、機械與自動化工程、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機械與機電工程、機電工程、機電自動化、自動化及機電整合、生物 機電、生物醫學工程、車輛工程、輪機工程、航空工程、航空太空工程、醫學工程、光電工程、光機電工程、光機電整合工程、生醫光電工程、光電與材料科技、工業教育、工業科技教育、工業管理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3.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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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安全 技術工程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物理、化學、生物、生理、動物、生物科學、機械工程、機械與自動化工程、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機械與精密工程、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機械與航空工程、航空太空工程、機械與機電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精密機電工程、機電工程、醫療機電工程、機電光工程、機電光系統、電信工程、核子工程、工程物理、工程與系統科學、化學工程、化學暨生物化學、生化工程、生化與生醫工程、醫學工程、生物醫學工程、農業化學、醫事技術、醫學技術、醫用放射線、放射技術、電子計算機、放射科學、放射醫學科學、醫學放射技術、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生物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生命科學、應用化學、醫藥暨應用化學、工業化學、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造兵應通化學、應用物理、電子物理、原子科學、核能工程、環境工程、環境保護技術、環境與安全、動力機械工程、控制工程、材料科學、材料工程、化學工程與材料科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化工與材料工程、高分子工程、高分子材料、化妝品應用、公害防治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3.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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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藥學、化學、生物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 |||
船舶駕駛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持有二等航行員二等船副以上適任證書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 3.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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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機工程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持有二等輪機員二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 3.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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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關務類 |
一般行政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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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會計 | ||||
關稅統計 | ||||
四等 技術類 |
資訊處理 | |||
機械工程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1.具有三等考試同類科第一、二款應考資格之一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以上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3.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4.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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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工程 | ||||
化學工程 | ||||
紡織工程 | ||||
五等 技術類 |
船舶駕駛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持有三等航行五員三等船副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書者。 | ||
輪機工程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持有三等輪機員三等管輪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書者。 |
二、任用職等與薪資給予
下列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依前揭法規及行政院民國100年6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0000406581 號函修訂「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民國100年7月1日生效)規定,摘錄彙整如下:
等別 | 任用 | 合計 |
關務特考三等 | 高級關務員三階本俸一級起敘。 | 約51,000元 |
關務特考四等 | 關務員三階本俸一級起敘。 | 約42,000元 |
關務特考五等 | 關務佐三階本俸一級起敘。 | 約32,000元 |
備註 |
1.薪資給與: (1)包含本俸+專業加給,但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2)指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給與。 2.實際薪資,仍以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
一、關務三等成績計算
1.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2.本考試成績,有1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關務三等考試科目介紹】
等別 | 普通科目 |
關務三等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50%、法學緒論50%) |
類科 | 專業科目 |
財稅行政 | ◎1.英文、2.行政法、3.民法、4.財政學、5.國際貿易實務 |
關稅法務 | ◎1.英文、2.行政法、3.民法、4.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5.關稅法規 |
關稅會計 | ◎1.英文、2.審計學、3.政府會計、4.中級會計學、5.成本與管理會計 |
關稅統計 | ◎1.英文、2.統計學、3.經濟學、4.統計實務(以實例命題)、5.抽樣方法 |
資訊處理 | ◎1.英文、2.資料結構、3.資料庫應用、4.資訊管理、5.資料通訊 |
機械工程 | ◎1.英文、2.熱工學、3.機械製造學(包括機械材料)、4.自動控制、5.工程力學(包括靜力學、動力學與材料力學) |
電機工程 | ◎1.英文、2.電力系統、3.電子學與電路學、4.計算機概論、5.電機機械 |
化學工程 | ◎1.英文、2.化學程序工業(包括質能均衡)、3.儀器分析、4.物理化學(包括化工熱力學)、5.有機化學 |
紡織工程 | ◎1.英文、2.紡織機械學(包括應用原理、設備流程)、3.紡織品檢驗學、4.人造纖維與絲線加工學、5.紡織學與織布學(包括不織布) |
輻射安全技術工程 | ◎1.英文、2.放射物理與輻射安全、3.原子能法規(包括原子能法及施行細則、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非醫學游離輻射防護與檢查)、4.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5.密封放射性物質(包括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
藥事 | ◎1.英文、2.藥理學與藥物化學、3.藥物分析與生藥學(包括中藥學)、4.藥劑學(包括生物藥劑學)、5.藥事行政與法規 |
船舶駕駛 | ◎1.英文、2.航海學、3.船藝學、4.船舶操作與船舶通訊、5.船舶管理與安全(包括避碰規則) |
輪機工程 | ◎1.英文、2.柴油機、3.船用電學、4.輔機、5.輪機管理與安全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二、關務四等成績計算
1.分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普通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3科,5科成績平均計算。
2.本考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科目,以0分計算。
【關務四等考試科目介紹】
等別 | 普通科目 |
關務四等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50%、法學緒論50%) |
類科 | 專業科目 |
一般行政 | ※1.英文、※2.經濟學概要、3.行政法概要 |
關稅會計 | ※1.英文、2.會計學概要、3.會計審計法規概要(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
關稅統計 | ※1.英文、2.統計實務概要、3.統計學概要 |
資訊處理 | ※1.英文、※2.計算機概要、3.程式語言概要 |
機械工程 | ※1.英文、2.機械力學概要、3.機械原理概要 |
電機工程 | ※1.英文、2.基本電學、3.電工機械概要 |
化學工程 | ※1.英文、2.有機化學概要、3.分析化學概要 |
紡織工程 | ※1.英文、2.紡織纖維學概要、3.織物組合與分析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三、關務五等成績計算
1.分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普通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2科,4科成績平均計算。
2.本考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科目以0分計算。
【關務五等考試科目介紹】
等別 | 普通科目 |
關務五等 |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英文 |
類科 | 專業科目 |
船舶駕駛 | ※1.航行當值大意、※2.航海船藝大意 |
輪機工程 | ※1.輪機工程大意(包括柴油機大意與輔機大意)、※2.輪機當值大意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移民署特考
當考選部各類科需用人數公告時,大多只是為暫定缺額。由於公務人員考試與任用密切配合,為符合此一目標,現行公務人員考試完全依分發機關提報之任用計畫辦理,足額錄取後,又往往因在學、在役人員之申請延訓等原因,而使考用之間難以配合。另為使用人機關於年度中仍隨時有可用之人,得視考試成績酌增錄取名額,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等別 | 考試類科 | 106年 | 107年 | 108年 | |||
需用 | 錄取 | 需用 | 錄取 | 需用 | 錄取 | ||
三等 | 財稅行政 | 20 | 20 | - | - | 7 | 7 |
關稅法務 | 30 | 30 | 2 | 2 | 13 | 13 | |
關稅會計 | 15 | 15 | 1 | 1 | 1 | 1 | |
關稅統計 | - | - | - | - | - | - | |
資訊處理 | 8 | 8 | - | - | 9 | 9 | |
機械工程 | 31 | 31 | 2 | 2 | 10 | 10 | |
電機工程 | 48 | 48 | 2 | 3 | 12 | 12 | |
化學工程 | 39 | 39 | 2 | 2 | 12 | 12 | |
紡織工程 | 20 | 20 | - | - | 6 | 6 | |
輻射安全技術 | 19 | 19 | 1 | 1 | 11 | 11 | |
藥事 | 16 | 16 | - | - | 6 | 5 | |
船舶駕駛 | - | - | 1 | 1 | - | - | |
輪機工程 | - | - | - | - | - | - | |
四等 | 一般行政 | 37 | 38 | 8 | 8 | 24 | 25 |
關稅會計 | 8 | 8 | 1 | 1 | 4 | 4 | |
關稅統計 | - | - | - | - | - | - | |
資訊處理 | 4 | 4 | 5 | 5 | 26 | 27 | |
機械工程 | 10 | 11 | 7 | 7 | 31 | 9 | |
電機工程 | 15 | 15 | 12 | 12 | 29 | 29 | |
化學工程 | 16 | 18 | 12 | 12 | 30 | 30 | |
紡織工程 | 7 | 7 | 5 | 5 | 12 | 12 | |
五等 | 船舶駕駛 | - | - | 2 | 2 | 2 | 2 |
輪機工程 | - | - | 2 | 2 | 2 | 2 |
一、考試地點與分發規定
關務特考 | 考試地點 | 分臺北、臺中、高雄三考區舉行。 |
錄取分發區 | 考試錄取人員需經訓練,並由財政部依其考試成績,遇缺依次分配關務署暨其所屬各關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財政部關務署暨其所屬各關分發任用。 | |
限制轉調 | 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並須於財政部暨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
二、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等別 |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三等 | 關務類 | 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基隆、臺北、臺中及高雄關稅局。 | 進出口通關作業、行李檢查、驗貨、分估、查價、事後稽核、押運、查緝、緝案處理、法務處理及一般行政等內外勤業務。 |
技術類 | |||
四等 | 關務類 | ||
技術類 | |||
五等 | 船舶駕駛 | 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基隆、臺中及高雄關稅局。 | 在各通商口岸海關巡緝艇及巡補艇擔任艦艇上勤務。 |
輪機工程 | |||
【註】: 1.除五等錄取人員外,其餘三、四等人員為增加業務歷練,不分考試類別及科別,均須從事上述工作內容。 2.囿於關務人員須依「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辦理調動,本項考試分發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各關稅局之職缺數須至榜示後始得確認,供錄取人員按考試成績選填、分發;惟屆時臺中、高雄關稅局可能因以前年度錄取人員請調,致無職缺或僅有少數職缺可供選填,應考人於報考前,慎重考慮。 3.關務人員工作指派原則: (1)錄取人員分發後,須配合業務性質,內、外勤輪調,多數外勤工作並須配合24 小時通關服務,三班輪值快遞、機邊驗放、旅客行李檢查、碼頭監視、船舶抄查、貨櫃查驗等重力工作。不得以性別、體能或其他個人因素為由拒絕工作指派。 (2)以上有關在各關稅局或內外勤間輪調或派任三班輪值職務均屬於關務工作常態。 |
移民署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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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招考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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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時間與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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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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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錄取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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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與工作內容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及第89條規定略以,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官)。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業務性質具特殊性,爰建請申辦移民特考並施以專業訓練,以羅致符合業務需求之專業人才。考試錄取人員主要係分配至專勤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收容事務大隊等業務單位。
你可能不知道,原本陸客開放來台須採「團」進「團」出之限制,而自100年6月起則開放「陸客自由行」。
所謂「團」進「團」出是指來台觀光之陸客須以「團」為單位提出申請與辦理,出入境時須同時行動,而「自由行」則可以「個人」為單位提出申請作業;也就是說,原本一個為數100人的觀光團來台,移民署服務站人員僅須視為一份物件進行作業,但陸客選擇自由行後,此100人即必須單獨視為一百份物件進行作業,也使得移民署將面臨業務量膨脹的問題,開放初期每天自由行人數,為團體客4000人次的十分之一400人,所需人力可想而知~這正是為什麼移民署將大量招考的原因! 【資料來源:2011.12.31自立晚報】
國家機關規劃增員額度時,需向行政院、考試院提報審核,而最後通過之名額通常不會一次釋出。
目前移民署特考提出572名缺額正由考試院審核中,也因此今年度正式釋缺名額尚未確定,不過倒不必太過擔心,無論最後這572名缺額將是分批釋缺方式招考:
◎分批性招考:依照往年高普考戶政類科提撥名額(原移民署工作額缺由高普考戶政類科提撥)數據來看,也會有一定的缺額釋出,把握首次招考「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平等機會,能讓上榜機會大增!況且一次準備,在來年考試上也比其他考生更有機會!
對於移民署的待遇、陞遷及發展如後:
(一)待遇部分:人員因勤(業)務性質不同,較其他行政機關支領8,435元至6,745元不等的危險職務加給,並有較高之專業加給、加班費,平均月薪約五萬元。
(二)陞遷部分:署本部及各縣市均有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職務,相較一般行政及警察機關同階人員,陞遷機會較多。
(三)業務多元:移民署除負責移民及入出國服務、移民執法及國境管理等不同面向之工作外,並負責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情報及駐外工作,業務多元,均是國家當前重要業務,對於在署服務同仁除可增加公務歷練外,厚植發展經歷,對於個人生涯規劃,朝升學或就業發展都極具優勢。【資料來源節錄自:2011/10/28自立晚報/記者李桂馨】
移民署全名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前身為「入出境管理局」。民國94年11月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民國96年1月2日正式掛牌運作,其基本組織架構如《圖表》所示。所執掌的業務範為有「國境管理」、「移民輔導」、「移入對象管理」、「非法移民管理」及「移出資訊及協助服務」等事務,其掌理事項如下:
1.入出國政策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2.移民政策之擬訂、協調及執行事項。
3.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審理事項。
4.入出國證照查驗、鑑識、許可及調查處理事項。
5.停留、居留及定居審理許可事項。
6.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事項。
7.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事項。
8.移民輔導之協調及執行事項。
9.難民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事項。
10.入出國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及事證調查事項。
11.入出國與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及管理事項。
12.移民人權之保障事項。
13.其他有關入出國與移民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組架構圖】
資料來源: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組織架構與業務職掌】(更新日期: 2011.03.29)
一、考試時間與應考資格
考試別 | 報名日期 | 考試日期 | 報名方式 | |
109年移民行政人員考試 | 109.05.05-05.14 | 109.08.08-08.10;因應新冠狀疫情延至8/15(六)〜8/17(一) | 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 |
最新國家考試年度計劃 | ||||
等別 | 類組 | 應考資格 | ||
三等 | 移民行政 |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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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 移民行政 |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二、任用職等與薪資給予
下列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依前揭法規及行政院民國100年6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0000406581 號函修訂「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民國100年7月1日生效)規定,摘錄彙整如下:
等別 | 初任用職等 | 合計 |
移民行政三等 |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者 | 46,660元 |
移民行政四等 | 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者 | 36,335元 |
備註 |
1.薪資給與:包含本俸+專業加給,但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2.另有警務加給一~三級:8,435~6,745及加班費最高10,000元。 3.實際薪資,仍以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
一、移民三等成績計算與錄取方式
1.本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2.筆試成績之計算,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3.共同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4.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筆試成績未滿50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外國語」未達50分且未達各該語文組到考者之平均成績者,均不予錄取。
5.本項考試分為二試舉行:
(1)第一試筆試、第二試體能測驗。
(2)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3)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跑完,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跑完。
【移民三等考試科目介紹】
等別 | 普通科目 |
移民三等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類科 | 專業科目 |
移民行政 |
◎3.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4.行政法 ◎5.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6.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7.外國文(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二、移民四等成績計算與錄取方式
1.本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2.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平均計算之。
3.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筆試成績未滿50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均不予錄取。
4.本項考試分為二試舉行:
(1)第一試筆試、第二試體能測驗。
(2)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3)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跑完,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跑完。
【移民四等考試科目介紹】
等別 | 普通科目 |
移民四等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類科 | 專業科目 |
移民行政 |
◎3.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4.行政法概要 ※5.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6.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移民署法規】
壹、基礎業務篇 | 移民署法規 | 行政規則 | 行政規定令釋 | 法規草案 |
貳、入出境與役政篇 | 移民署法規 | 行政規則 | 行政規定令釋 | 法規草案 |
參、入出國及移民法篇 | 移民署法規 | 行政規則 | 行政規定令釋 | 法規草案 |
肆、港澳居民入出境篇 | 移民署法規 | 行政規則 | 行政規定令釋 | 法規草案 |
伍、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篇 | 移民署法規 | 行政規則 | 行政規定令釋 | 法規草案 |
陸、人口販運防制法篇 | 移民署法規 | 行政規則 | 行政規定令釋 | 法規草案 |
資料來源: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移民署法規】(更新日期: 2011.03.29)
當考選部各類科需用人數公告時,大多只是為暫定缺額。由於公務人員考試與任用密切配合,為符合此一目標,現行公務人員考試完全依分發機關提報之任用計畫辦理,足額錄取後,又往往因在學、在役人員之申請延訓等原因,而使考用之間難以配合。另為使用人機關於年度中仍隨時有可用之人,得視考試成績酌增錄取名額,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等別 | 類科(組) | 106年 | 107年 | 108年 | |||
需用 | 錄取 | 需用 | 錄取 | 需用 | 錄取 | ||
二等 | 移民行政 | 10 | 10 | 10 | 10 | 10 | |
三等 | 移民行政(英文) | 68 | 69 | 58 | 58 | 26 | |
移民行政(日文) | 4 | 4 | 4 | 4 | 3 | ||
移民行政(西班牙文) | 1 | 1 | 2 | 2 | 3 | ||
移民行政(法文) | 1 | 1 | 1 | 1 | 2 | ||
移民行政(韓文) | 3 | 3 | 7 | 7 | 6 | ||
移民行政(葡萄牙文) | 1 | 1 | 1 | 1 | 1 | ||
移民行政(越南文) | 10 | 10 | 12 | 10 | 12 | ||
移民行政(泰文) | 3 | 3 | 5 | 4 | 5 | ||
移民行政(印尼文) | 7 | 7 | 8 | 7 | 8 | ||
移民行政(德文) | 1 | 1 | 1 | 1 | 2 | ||
移民行政(俄文) | 1 | 1 | 1 | 1 | 2 | ||
四等 | 移民行政 | 30 | 31 | 20 | 22 | 20 |
一、考試地點與分發規定
移民行政 | 考試地點 | 分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六考區舉行。 |
限制轉調 | 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單位。 |
二、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移民行政 | 全國25服務站 | 移民署各服務站之主要工作,係負責所轄外國、大陸、港澳及無戶籍國民在臺居停留業務,及新住民之移民輔導工作。 |
國境事務大隊組 |
1.負責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之入出國證照查驗、資料登錄及核蓋查驗章戳。 2.執行其他入出國證照案件之服務與處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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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勤事務大隊及下轄各縣市專勤隊 | 掌理面談業務、外來人口訪查、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法規之查處及臨時收容遣返事宜。 | |
全國6收容所及各縣市專勤隊附設臨時收容所 | 負責非法偷渡、逾期停居留與人口走私販運…等非法移民,強制出國前之收容、戒護管理。 |
三、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單位業務介紹
單位 | 掌理事項 |
入出國事務組 |
1.入出國政策及法令之擬訂。 2.施政計畫及重要方案之研究發展、管制考核。 3.臺灣地區人民入出國及進入大陸地區之規劃及執行。 4.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入國(境)停留之管理、協調及聯繫。 5.入出國管制之規劃及執行。 6.服務站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7.其他有關入出國事項。 |
移民事務組 |
1.移民政策與法令之擬訂及執行。 2.移入人口指紋建檔之規劃及移民相關資料之蒐集、統計、分析。 3.移民輔導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4.移民人權保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5.大陸地區婚姻媒合廣告之管制。 6.移民業務機構之許可、管理及移民專業人員之訓練。 7.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與外國人入國(境)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管理、協調及聯繫。 8.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者收容、遣送之規劃及督導。 9.其他有關移民事項。 |
國際事務組 |
1.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 2.駐外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3.難民相關法規之擬訂、難民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 4.涉外案件之處理及協調。 5.入出國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統合及事證調查。 6.重大、突發、緊急案件處理、勤務之指揮、管制、督導、支援及與有關機關之聯繫、協調。 7.其他有關本署國際事項。 |
移民資訊組 |
1.入出國及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及協調。 2.入出國及移民業務資通安全。 3.資訊作業之開發、建置及研究發展。 4.資訊系統之管理及運作。 5.與其他機關相關資訊之移轉與交換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6.電腦檔案資料之管理及運用。 7.資訊系統相關設備之維護及管理。 8.資訊教育訓練計畫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9.其他有關移民資訊事項。 |
秘書室 |
1.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2.公共關係及新聞發佈。 3.印信典守及文書處理。 4.檔案管理。 5.法令之研究、整理、編纂及諮詢。 6.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7.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8.其他有關秘書事項。 |
人事室 | 本署人事事項。 |
會計室 | 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政風室 | 本署政風事項。 |
服務事務大隊 |
1.有戶籍國民之入出國服務。 2.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入出國、停留、居留或定居之審理、許可。 3.大陸地區人民之入出境、停留或居留之審理、許可,及其定居之審理。 4.香港澳門居民之入出境、停留、居留或定居之審理、許可。 5.外國人之停留延期、居留、永久居留或重入國之審理、許可。 6.移民輔導之執行。 7.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行為之舉發。 8.逾期居留、停留之裁罰。 9.移民業務機構之管理。 10.移民管理及大陸地區婚姻媒合廣告管制之執行。 11.其他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服務事項。 |
專勤事務大隊 |
1.面談業務之規劃及國境內面談之執行。 2.外來人口訪查與查察之協調、聯繫及執行。 3.國境內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逮捕、臨時收容、移送、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4.其他有關專勤事項。 |
國境事務大隊 |
1.入出國證照之查驗、鑑識及許可。 2.國境線入出國安全管制及面談之執行。 3.國境線證照核發、指紋建檔及入出國服務。 4.國境線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過境監護、逮捕、臨時收容、移送及遣送戒護。 5.證照鑑識及查驗之教育訓練。 6.其他有關國境事項。 |
收容事務大隊 | 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收容、強制出境事項。 |
四、入出國及移民署全國各服務站
服務站名稱 | 地址 | 服務站名稱 | 地址 |
基隆市服務站 | 基隆市義一路18號11樓(A棟) | 嘉義縣服務站 | 嘉義縣朴子市祥和二路西段6號1樓 |
臺北市服務站 | 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 | 臺南市第一服務站 | 臺南市府前路二段370號 |
新北市服務站 | 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168之1號 | 臺南市第二服務站 | 臺南市善化區中山路353號1樓 |
桃園縣服務站 | 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06號1樓 | 高雄市第一服務站 | 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36號1樓、7樓 |
新竹市服務站 | 新竹市中華路3段12號1樓、2樓 | 高雄市第二服務站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路115號 |
新竹縣服務站 | 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133號1樓 | 屏東縣服務站 | 屏東市中山路60號1樓 |
苗栗縣服務站 | 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291巷8號 | 宜蘭縣服務站 | 宜蘭縣羅東鎮純精路三段160巷16號4樓 |
臺中市第一服務站 | 臺中市南屯區干城街91號1樓 | 花蓮縣服務站 | 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371號5樓 |
臺中市第二服務站 | 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80號 | 臺東縣服務站 | 臺東縣臺東市長沙街59號 |
彰化縣服務站 | 彰化縣員林鎮和平街18號 | 澎湖縣服務站 | 澎湖縣馬公市新生路177號1樓 |
南投縣服務站 | 南投縣南投市文昌街87號1樓 | 金門縣服務站 | 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5號2樓 |
雲林縣服務站 | 雲林縣斗六市府前街38號1樓 | 連江縣服務站 | 連江縣(馬祖)南竿鄉福澳村135號2樓 |
嘉義市服務站 | 嘉義市西區中興路353號11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