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一般警察特考(行政/消防警察)考試時間.考試科目.應考最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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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及制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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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時間與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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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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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錄取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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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與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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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警察特考報名簡章公告
考選部長賴峰偉表示,為改進警察人員考試制度,以拔擢適格專業人員從事治安維護工作,爰研修警察特考及基層警察特考二項考試規則,主要重點為:警大、警專生與一般生分開考試,原警察特考供警校生報考;原基層警察特考更名為一般警察特考,並增加二等、三等考試等別供一般生報考。
考選部表示,有關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需用名額之合理比例部分,經考試院綜合審酌各項因素後,決議三等考試一般生與警校生之錄取比例為14%與86%;四等考試一般生與警校生之錄取比例為30%與70%,3年後重新檢討分流比例。
資料來源:節錄自99.09.10考選部網站
內政部為警察機關最高指導機關,警政署依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規定設立,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其直屬的警察機關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刑事警察局、航空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鐵路警察局、港務警察局、保安警察總隊(保一至保六總隊)、臺灣保安警察總隊(水庫、金融機構駐衛警等)、國家 公園警察大隊、警察電訊所、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警察廣播電臺、警察機械修理場、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等。
各直轄市、縣(市)地方政府亦設有警察局,警察局底下另設有各分局、交通警察隊、刑事警察隊、保安警察隊等,各分局底下設有派出(分駐)所、交通分隊、偵查隊等。
稱警察人員者,係指依法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現行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要義如下:
1.性質區分:現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亦為品位制度之一種,現行警察人員雖分為:行政警察、保安警察、交通警察、衛生、消防、刑事等十種,然其適用則一。
2.官職分立: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職或免官。
3.等階區分: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4.職務區分:警察人員之職稱,依各級警察機關組織法規之規定。
以目前公職體系待遇而論,只要入主警察人員行列,每月薪資待遇可高達60,000~70,000元,比高普考、地方特考等初任人員,高出許多。況且至100年起,一般警察特考,只限非本科系一般生才考報考,少了警大、警專生正統專業體系培育人員競爭,搶當警察,一圓公職夢想,更是唾手可得。
以四等行政警察為例,訓練後分發擔任「一線三星」的外勤警員,本俸加上專業加給、警勤加給,1個月薪水可達4萬5千多元;如果再加上超勤津貼(如台北市每月可報1萬7千元),加起來收入高達6萬2千多元!
通過三等考試的警員薪水更高,1個月可再加約1萬元。也就是說,即使是剛踏進社會的菜鳥警員,但若通過三等考試,在台北市服外勤,可以有7萬元收入!這個待遇,在其他行業的新鮮人眼中簡直是「天文數字」,不少公司行號的主管也拿不到這個價碼,令人稱羨。
扭轉工作生涯,改變未來生活-公職魅力的「吸引法則」
◎應試科目與高普考大幅接軌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部分類科的應試科目與高普考大幅接軌!以三等行政警察為例,只要再準備1科「公務員法」,即可以再挑戰「普考法律廉政」,若再加上考科相近的高考、地方政府特考、初等考,等於是1年足足多出4個考試機會,投資報酬率超高!
◎依序分發任用及六年內限制轉調
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九條、第十條規定: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序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自民國100.01.01起舉行之本考試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岸巡防機關、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
前項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升遷制度
1.一線三星警(隊)員:依平時工作表現之主官考評及獎懲資績計分排序,再依缺額晉升一線四星職務,另亦可經由警大所舉辦的在職人員考試,錄取後,受訓合格畢業,直接晉升派任二線一星職務。
2.一線四星職務:除由警大所舉辦的在職人員考試,錄取後,受訓合格畢業,晉升二線一星職務外,如無特殊重大功績(達破格升級要件)便無法再晉升。
3.二線一星至三線一星職務:依平時工作表現的主官考評及獎懲資績計分排序,或通過警察內部相關職務考試,逐一晉升派任。
4.三線一星至晉升三線四星(警監):由內政部依職務派任晉升。
一、考試時間與應考資格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大約於每年6月舉行招考。
考試別 | 報名日期 | 考試日期 | 報名方式 | |
109年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 109.03.10-03.19 | 109.06.13-06.14 | 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 |
最新國家考試年度計劃 | ||||
等別 | 應考資格 | |||
三等 | 行政警察人員 |
1.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公(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2.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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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警察人員 | ||||
犯罪防治(預防組) | ||||
消防警察人員 | ||||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 ||||
警察法制人員 | ||||
行政管理人員 | ||||
交通警察(交通組) | ||||
交通警察(電訊組) | ||||
水上警察(輪機組) |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持有二等輪機員二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1.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公(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2.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航海技術、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4.隨業務移撥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之少校以上軍官,服役滿十年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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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警察(航海組) |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持有二等航行員二等船副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1.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公(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2.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航海技術、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4.隨業務移撥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之少校以上軍官,服役滿十年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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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 行政警察人員 |
1.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外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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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警察人員 | ||||
交通警察人員 | ||||
水上警察(輪機組) |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持有三等輪機員三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1.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外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航海技術、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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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警察(航海組) |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持有三等航行員三等船副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1.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外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航海技術、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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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三等、四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 |
二、第二試及體格檢查
(一)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合格標準如下:
應考人 | 立定跳遠 | 跑走 |
男性 | 190公分以上 | 1,600公尺494秒以內 |
女性 | 130公分以上 | 800公尺280秒以內 |
(二)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公分,女性不及155公分。 |
2.體格指標:男性不及18或超過28;女性不及17或超過26。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
5.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
6.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 |
7.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
8.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
9.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
10.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
11.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12.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
13.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
14.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
一、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一)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各實施項目均達合格標準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二)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三)各等考試均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之計算,二、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四)第一試之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規定比例計算後,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五)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合格標準如下:
1.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190公分以上、跑走1,600公尺494秒以內。
2.女性應考人:立定跳遠130公分以上、跑走800公尺280秒以內。
(六)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合格標準,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二、各等別考試科目
【一般警察三等/考試科目介紹】
等別 | 普通科目 |
三等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類科 | 專業科目 |
行政警察人員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行政法;3.心理學;4.公共政策;◎5.行政學 |
外事警察人員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國際公法;3.國際關係;4.社會科學研究法與統計;5.外語口試(英語、日語)(選試科目) |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社會學與社會工作;3.心理學;4.諮商與輔導;5.社會科學研究法 |
消防警察人員 | 1.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2.建築防火;3.工程數學;4.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5.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資料庫應用;3.資訊管理;4.網路安全與資訊倫理;5.物件導向程式設計 |
警察法制人員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行政法;3.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5.智慧財產權法 |
行政管理人員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公共政策;3.行政法;4.人力資源管理;5.安全管理 |
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 | 1.交通工程;2.工程數學;3.運輸學;4.運輸規劃學;5.交通安全 |
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 | 1.通信與系統;2.工程數學;3.電子學;4.電磁學;5.計算機概論 |
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 | ◎1.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2.輪機管理與安全;3.輪機工程(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4.船用電機與自動控制;5.船舶主機(柴油機) |
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 | ◎1.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2.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3.航海學;4.航行安全與氣象;5.船舶通訊與航海英文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一般警察四等/考試科目介紹】
等別 | 普通科目 |
一般警察四等 |
◎科目1.國文(作文80%、測驗20%) ※科目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50%、法學緒論50%) ※科目3.英文100% |
類科 | 專業科目 |
行政警察人員 | ◎警察法規 ◎犯罪學 ◎刑法 |
消防警察人員 | ◎1.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2.火災學概要;※3.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 |
交通警察人員 | 1.交通工程概要;2.交通安全概要;3.運輸規劃學概要 |
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 | ※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2.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3.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
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 | ※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2.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3.航海學概要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當考選部各類科需用人數公告時,大多只是為暫定缺額。由於公務人員考試與任用密切配合,為符合此一目標,現行公務人員考試完全依分發機關提報之任用計畫辦理,足額錄取後,又往往因在學、在役人員之申請延訓等原因,而使考用之間難以配合。另為使用人機關於年度中仍隨時有可用之人,得視考試成績酌增錄取名額,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考試類科 | 106年 | 107年 | 108年 | ||||
需用 | 錄取 | 需用 | 錄取 | 需用 | 錄取 | ||
二等 | 刑事警察(數位鑑識組) | 1 | 2 | 1 | 1 | 1 | 1 |
刑事警察(電子監察組) | - | - | - | - | - | - | |
刑事警察(犯罪分析組) | 1 | 1 | 1 | 1 | 1 | 0 | |
三等 | 行政警察人員 | 40 | 80 | 37 | 37 | 16 | 32 |
外事警察(選試英文) | 1 | 3 | 5 | 1 | 1 | 2 | |
外事警察(選試日文) | - | - | - | - | - | - | |
犯罪防治(預防組) | 5 | 15 | 5 | 5 | 5 | 15 | |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 5 | 14 | 5 | 4 | 1 | 3 | |
消防警察人員 | 15 | 0 | 15 | 5 | 16 | 1 | |
警察法制人員 | 5 | 15 | 5 | 4 | 5 | 15 | |
行政管理人員 | 5 | 9 | 5 | 2 | 5 | 11 | |
四等 | 行政警察人員 | 2,330 | 3,270 | 1,700 | 1,719 | 264 | 373 |
消防警察人員 | 750 | 649 | 600 | 493 | 500 | 703 | |
水上警察(輪機組) | 80 | 38 | 46 | 15 | 25 | 41 | |
水上警察(航海組) | 79 | 49 | 46 | 20 | 32 | 56 |
一、考試地點及錄取分發區
一般警察 人員考試 |
考試地點 | 分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等8考區同時舉行。 |
任用資格 | 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岸巡防機關、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 | |
訓練規定 |
1.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 2.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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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轉調 | 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
二、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行政警察 |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 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犯罪偵防、交通執法、群眾抗爭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 |
外事警察 |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 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外事警官隊、各縣市外事組)。 |
犯罪防治 (預防組) |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 研究犯罪之原因與因素、規劃防治及降低其策略、犯罪矯正。 |
消防警察 | 內政部消防署及各縣市消防局。 | 需24小時輪值服勤,工作範圍包含捕蜂、抓蛇、緊急救護、救助人命、裝備器材保養、消防水源調查、消防設備檢查、危險物品查察取締及其他風災、水災、震災、重大爆炸等災害之搶救。 |
警察法制 |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 有關全國性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家戶訪查、外事處理等有全國一致性之法制事項。 |
交通警察 (交通組) |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 交通秩序的整理改善以及交通事故的預防、處理與鑑定等交通安全工作。 |
水上警察 (輪機組)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 | 在機艙負責引擎、油水、損管等工作。諸如,柴油機與輔機、船舶構造與穩度等機械修護。 |
◆一般警察特考 報考優勢:
1、資格寬,18-37歲、高中職畢、未役可考2、考科少,多選擇題型、容易準備
3、薪資高,未來分發月薪高可達70000元起
4、升遷透明,未來可再晉升三等考試,
月薪可達80000元起
5、受訓期間月領約18000元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