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鐵路特考 考試時間.考試科目.最新應考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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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招考)考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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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時間與資格、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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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招考)考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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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錄取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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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與工作內容
交通事業人員係指隸屬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之從業人員,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任用,採資位職務分立制,其資位分業務類及技術類兩類,業務類包括業務長、副業務長、高級業務員、業務員、業務佐、業務士;技術類包括技術長、副技術長、高級技術員、技術員、技術佐、技術士。
其中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以下,須經考試及格,考試方式則依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辦理交通事業各業別人員考試。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配合用人機關需求,設高員三級、員級及佐級考試,採筆試方式舉行(除佐級車輛調度、機械工程、機檢工程及養路工程類科,須加考第二試體能測驗),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由於台灣的就業市場競爭力相當激烈,面對工作上的壓力及職場上人際關係,多數人嚮往穩定且有保障的公職單位,身為國營事業的鐵路局自然成為許多人想進入的單位。鐵路局工作性質主要是擔任車站勤務,辦理客、貨營業、列車編組、車輛調移、號誌管理等相關業務。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分下列三級:
一、員級晉高員級。
二、佐級晉員級。
三、士級晉佐級。
現任員級、佐級、士級資位職務人員,任本資位職務3年以上,現敘薪級已達較高一級資位最低薪級者,得應各該資位之升資考試。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經晉升高員級、員級、佐級訓練合格,現任高員級、員級、佐級資位人員,得應員級晉高員級、佐級晉員級、士級晉佐級升資考試。
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成成績,一年列80分,二年列70分以上者,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30%,考試成績占70%。
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構服務應升資考試,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並提報典試委員會後,准予視為考成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
鐵路局內員工享有公務員之福利外,及完善內部升遷制度,晉升管道透明,不同一般企業要靠關係及年資,只要有能力就能參加升等考試,所有考生全是由同一個起跑點出發,大家機會平等,因此用心在專業學科研讀及具備志在必得的應考心態,相信必能讓您在考場中拔得頭籌,榮譽登榜。
一、考試時間與應考資格
考試別 | 報名日期 | 考試日期 | 報名方式 | |
109年鐵路人員考試 | 109.03.10-03.19 | 109.06.13-06.14 | 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 |
最新國家考試年度計劃 | ||||
等別 | 類科 | 應考資格 | ||
高員 三級 |
人事行政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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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廉政 | ||||
財經廉政 | ||||
會計 | ||||
事務管理 | ||||
材料管理 | ||||
運輸營業 | ||||
地政 | ||||
土木工程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土木與水資源工程、土木與生態工程、土木與防災、土木與防災工程、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工業設計科建築設計組、公共工程、水土保持、水利工程、水資源及環境工程、生物環境系統工程、交通工程與管理學系工程組、地球科學、地質、地質科學、防災科技、坡地防災及水資源工程、河海工程、建築、建築及都市計畫、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繪圖、軍事工程、海洋、海洋科學、海洋環境、海洋環境工程、航空測量、造園景觀、景觀、景觀建築、景觀設計、景觀設計與管理、景觀與遊憩、景觀與遊憩管理、景觀學、測量、農田水利工程、農業土木工程、農業工程、衛生工程、營建工程、營建技術、環境工程、環境科學、灌溉工程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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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土木與生態工程、工業設計系建築工程組、公共工程、建築、建築及都市計畫、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設計、建築與文化資產保存、建築與古蹟維護、建築製圖、軍事工程、造園景觀、景觀、景觀建築、景觀設計、景觀設計與管理、景觀與遊憩、景觀與遊憩管理、景觀學、製圖科建築組、營建工程、營建工程與管理、營建技術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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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技術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 上學校土木工程、土木與生態工程、土地管理、工業設計、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公共工程、公共行政、水利工程、市政、交通工程與管理、地政、地球科學、地理、地理環境資源、行政管理、建築、建築及城鄉、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設計、建築與文化資產保存、建築與古蹟維護、建築繪圖、軍事工程、造園景觀、都市計畫、都市發展與建築、景觀、景觀建築、景觀設計、景觀設計與管理、景觀與遊憩、景觀與遊憩管理、景觀學、測量、農村規劃、營建、營建科技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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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工程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工程科學、工業教育、工業設計系產品設計組、工業設計系機械組、工業製圖科機械製圖組、生物產業機電工程、生物機電工程、生物環境系統工程、自動化工程、自動控制、兵器工程、材料工程、材料科學、材料科學工程、材料學工程、系統工程、車輛工程、核子工程、航太與系統工程、航空工程、航空太空工程、航運技術、航輪、動力機械、船舶機械、造船工程、農業工程、農業教育系機械組、農業機械、農業機械工程、電工技術、電機工程、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精密機電工程、製圖科機械組、模具、模具工程、輪機工程、機具衝模、機械、機械工程、機械技術、機械材料、機械設計、機械與自動化工程、機械與航空工程、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機械與精密工程、機械與機電工程、機械製造、機械製圖、機械墾殖、機電工程、機電光工程、機電光系統、機電自動化、職業教育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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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工程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工程科學、工業教育、工業電子、工業管理、生物醫學工程、生醫光電工程、光電工程、光機電工程、光機電整合工程、自動控制、兵器工程、系統工程、系統及船舶電機工程、物理、計算機工程、計算機與控制、核子工程、航太與系統工程、航空工程、航空太空工程、航運技術、動力機械、控制工程、通訊工程、微電子工程、資訊工程、電力工程、電子工程、電子技術、電子物理、電子計算機科學、電子通訊、電工技術、電信工程、電視科工程組、電機工程、電機技術、電機科冷凍空調組、電機電力工程、輪機工程、機械工程、機械與自動化工程、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機械與機電工程、機電工程、機電自動化、應用物理、醫學工程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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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工程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工程科學、工業工程、工業工程與系統管理、工業工程與科技管理、工業工程與經營資訊、工業工程與管理、工業教育、工業電子、化學、化學工程、化學暨生物化學、生物產業機電工程、生物機電工程、生物醫學工程、生醫光電工程、光電工程、自動化及機電整合、自動控制、材料科學、系統工程、物理、計算機工程、計算機科學、計算機管理決策、計算機與控制、核子工程、航空太空工程、動力機械工程、控制工程、通訊工程、微電子工程、微機電系統工程、資訊工程、資訊科學、電子工程、電子技術、電子物理、電子通訊、電信工程、電視科工程組、電腦與通信工程、電機工程、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精密機電工程、輪機工程、機械工程、機械與自動化工程、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機械與精密工程、機械與機電工程、機電工程、機電光工程、機電光系統、應用物理、醫學工程、醫藥暨應用化學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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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處理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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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級 | 人事行政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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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廉政 | ||||
財經廉政 | ||||
會計 | ||||
事務管理 | ||||
材料管理 | ||||
運輸營業 | ||||
地政 | ||||
土木工程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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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 | ||||
都市計畫技術 | ||||
機械工程 | ||||
機檢工程 | ||||
電力工程 | ||||
電子工程 | ||||
資訊處理 | ||||
佐級 | 人事行政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 ||
會計 | ||||
事務管理 | ||||
材料管理 | ||||
運輸營業 | ||||
場站調車 | ||||
機械工程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 |||
機檢工程 | ||||
電力工程 | ||||
電子工程 | ||||
養路工程 |
二、體格檢查(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鐵路各級資位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表)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
視力 | 運輸營業類科、車輛調度類科、土木工程類科、建築工程類科、機械工程類科、機檢工程類科、電力工程類科、電子工程類科及養路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任一眼斜視或任一眼矯正視力未達1.0(裸視力達0.8者,無須矯正視力)。 |
聽力 |
(1)運輸營業類科、車輛調度類科、養路工程類科及機檢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兩耳純聽力平均值超過40分貝。 (2)土木工程類科、建築工程類科、電力工程類科、電子工程類科、機械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及士級資位人員,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
血壓 |
(1)機檢工程類科、養路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 ;舒張壓持續超過90毫米水銀柱(mm.Hg)。 (2)運輸營業類科、場站調車類科、土木工程類科、建築工程類科、電力工程類科、電子工程類科、機械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及士級資位人員,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
握力 |
(1)機械工程類科員級資位以上人員,任一手握力未達25公斤。 (2)機械工程類科佐級資位人員、場站調車類科、機檢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及士級資位人員,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
辨色力 | 色盲。 |
四肢 |
(1)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2)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
肺結核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精神疾病 |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
其他 |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
【註】:本表未列之各級資位別業務類人事行政、法律政風、財經政風、統計、會計、事務管理、材料管理、貨運服務、餐旅服務、地政及技術類都市計畫技術、資訊處理等類科,不實施體格檢查。 |
三、任用職等與薪資給予
等別 | 任用職等/薪資 |
高員三級 | 薪資約46,675元。 |
員級 | 薪資約35,480元。 |
佐級 | 薪資約33,280元。 |
備註 | 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
一、高員三級成績計算
1.以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共同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
2.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高員三級/考試科目介紹】
等別 | 普通科目 |
高員三級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類科 | 專業科目 |
人事行政 | 1.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2.鐵路法;3.現行考銓制度(包括交通事業主要人事法規);◎4.行政法;5.企業管理;6.各國人事制度 |
法律廉政 | ◎1.行政法;2.鐵路法;3.社會學;4.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5.刑法;6.刑事訴訟法 |
財經廉政 | ◎1.行政法;2.鐵路法;3.社會學;4.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5.心理學;◎6.經濟學概論與財政學概論 |
統計 | 1.企業管理;2.鐵路法;3.統計學(包括統計實務);4.資料處理概要;5.抽樣方式;6.回歸分析 |
會計 | 1.企業管理;2.鐵路法;◎3.中級會計學;◎4.成本與管理會計;◎5.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6.公司法 |
事務管理 | 1.政府採購法;2.鐵路法;3.事務管理;4.企業管理與財務管理;5民法總則;◎6.行政法 |
材料管理 | ◎1.民法;2.鐵路法;3.企業管理;4.物料管理;5.政府採購法;6.國際貿易 |
運輸營業 | ◎1.軌道經營與管理;2.鐵路法;◎3.民法;4.運輸政策;5.運輸學;◎6.運輸經濟學 |
地政 | 1.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2.鐵路法;3.土地政策;4.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5.土地利用(包括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6.土地估價 |
土木工程 | 1.工程力學(包括流體力學與材料力學);2.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程);3.測量學;4.結構學;5.鋼筋混擬土學與設計;6.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
建築工程 | 1.建管行政;2.建築營造與估價;3.建築結構系統;4.建築環境控制;5.營建法規;6.建築設計 |
都市計畫技術 | 1.都市及區域計劃法令與制度;2.都市及區域計劃理論;3.都市及區域政策;4.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5.土地使用計劃;6.都市經濟與工程概論 |
機械工程 | 1.熱工學;2.流體力學;3.工程力學(包括靜力學、動力學與材料力學);4.機械設計;5.自動控制;6.機械製造學(包括機械材料) |
電力工程 | 1.計算機概論;2.電路學;◎3.工程數學;4.電子學;5.電機機械;6.電力系統 |
電子工程 | 1.計算機概論;2.電路學;◎3.工程數學;4.電子學;5.電磁學;6.半導體工程 |
資訊處理 | 1.資料結構;2.程式語言;3.資料通訊;4.資訊系統與分析;5.資料庫應用;6.資訊管理 |
【備註】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二、員級成績計算
1.分共同科目與專業科目。共同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4科,6科成績平均計算。
2.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不得低於50分。
【員級/考試科目介紹】
等別 | 普通科目 |
員級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類科 | 專業科目 |
人事行政 | 1.企業管理概要;2.鐵路法概要;3.現行考銓制度概要(包括交通事業主要人事法規);4.心理學概要(包括諮商與輔導) |
法律廉政 | ※1.行政法概要;2.鐵路法概要;3.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財經廉政 | ※1.行政法概要;2.鐵路法概要;3.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4.經濟學概要 |
統計 | 1.統計學概要(包括統計實務);2.鐵路法概要;3.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4.資料處理概要 |
會計 | ◎1.會計學概要;2.鐵路法概要;◎3.成本與管理會計概要;◎4.審計學概要 |
事務管理 | 1.政府採購法概要;2.鐵路法概要;3.事務管理概要;※4.行政法概要 |
材料管理 | 1.物料管理概要;2.鐵路法概要;3.政府採購法概要;4.國際貿易概要 |
運輸營業 | ◎1.民法概要;2.鐵路法概要;3.企業管理概要;4.鐵路運輸學概要 |
地政 | 1.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概要;2.鐵路法概要;3.土地利用概要;4.民法物權編概要 |
土木工程 | 1.工程力學概要;2.測量學概要;3.結構學概要與鋼筋混擬土學概要;4.土木施工學概要 |
建築工程 | 1.工程力學概要;2.施工與估價概要;3.營建法規概要;4.建築圖學概要 |
都市計畫技術 | 1.都市區域計劃概要;2.都市及區域計劃法規概要;3.環境規劃及都市設計概要;4.土地使用計劃概要 |
機械工程 | 1.機械原理概要;2.機械力學概要;3.機械製造學概要;4.基本電學 |
機檢工程 | 1.機械原理概要;2.機械力學概要;3.基本電學;4.電工機械概要 |
電力工程 | 1.基本電學;2.電工機械概要;3.輸配電學概要;4.電子學概要 |
電子工程 | ※1.計算機概要;2.基本電學;3.電子學概要;4.電子儀表概要 |
資訊處理 | ※1.計算機概要;2.資料處理概要;3.資訊管理概要;4.程式設計概要 |
【備註】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三、佐級成績計算
1.分共同科目與專業科目。共同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2科,4科成績平均計算。
2.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3.「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題數總計45題,其中單選題35題(每題2分);複選題10題(每題3分),單、複選題佔分比70:30。其餘科目均為單選題。
4.場站調車、機械工程、機檢工程及養路工程類科除第一試筆試外,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依考試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佐級/考試科目介紹】
等別 | 普通科目 | |
佐級 |
※(1)國文(含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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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專業科目 | |
人事行政 | ※1.法學大意;※2.交通事業人事法規大意 | |
會計 | ※1.會計學大意;※2.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 |
事務管理 | ※1.法學大意;※2.事務管理大意 | |
材料管理 | ※1.材料管理大意;※2.政府採購法大意 | |
運輸營業 | ※1.企業管理大意;※2.鐵路運輸學大意 | |
場站調車 | 第一試 | ※1.鐵路運輸學大意;※2.鐵路法大意 |
第二試 | 體能測驗(心肺耐力測驗):以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 |
土木工程 | ※1.土木監工大意;※2.測量學大意 | |
機械工程 | 第一試 | ※1.機械製造學大意;※2.機械原理大意 |
第二試 | 體能測驗(心肺耐力測驗):以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 |
機檢工程 | 第一試 | ※1.基本電學大意;※2.機械原理大意 |
第二試 | 體能測驗(心肺耐力測驗):以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 |
電力工程 | ※1.電工機械大意;※2.基本電學大意 | |
電子工程 | ※1.電子學大意;※2.基本電學大意 | |
養路工程 | 第一試 | ※1.鐵路工程大意;※2.鐵路養護作業大意 |
第二試 | 體能測驗(心肺耐力測驗負重跑走):以負重四十公斤砂包跑走四十公尺一次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為二十秒以內。 | |
【備註】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 |
當考選部各類科需用人數公告時,大多只是為暫定缺額。由於公務人員考試與任用密切配合,為符合此一目標,現行公務人員考試完全依分發機關提報之任用計畫辦理,足額錄取後,又往往因在學、在役人員之申請延訓等原因,而使考用之間難以配合。另為使用人機關於年度中仍隨時有可用之人,得視考試成績酌增錄取名額,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資位別 | 類科 | 106年 | 107年 | 108年 | |||
需用 | 錄取 | 需用 | 錄取 | 需用 | 錄取 | ||
高員三級 | 會計 | 6 | 8 | 7 | 8 | 6 | |
材料管理 | 1 | 1 | - | - | - | - | |
運輸營業 | - | - | 3 | 3 | 4 | ||
土木工程 | 2 | 4 | - | - | - | - | |
機械工程 | 5 | 5 | - | - | - | - | |
電力工程 | 3 | 3 | 11 | 17 | 6 | ||
電子工程 | 9 | 9 | 7 | 11 | 6 | ||
資訊處理 | 1 | 1 | 2 | 2 | - | - | |
員級 | 法律廉政 | - | - | 2 | 2 | - | - |
事務管理 | 1 | 2 | 5 | 7 | - | - | |
材料管理 | 1 | 2 | - | - | - | - | |
運輸營業 | 91 | 124 | 117 | 125 | 100 | ||
土木工程 | 3 | 6 | 2 | 3 | 1 | ||
建築工程 | - | - | 2 | 2 | 2 | ||
機械工程 | 20 | 26 | 17 | 7 | 11 | ||
機檢工程 | - | - | - | - | 6 | ||
電力工程 | 18 | 18 | 19 | 25 | 14 | ||
電子工程 | 28 | 19 | 29 | 36 | 14 | ||
資訊處理 | 1 | 1 | 1 | 1 | - | - | |
佐級 | 事務管理 | 20 | 31 | 23 | 34 | 9 | |
材料管理 | 2 | 4 | 5 | 7 | 1 | ||
運輸營業 | 100 | 120 | 141 | 153 | 61 | ||
土木工程 | 4 | 4 | 22 | 22 | - | - | |
場站調車 | 193 | 367 | 184 | 295 | 91 | ||
機械工程 | 101 | 205 | 165 | 270 | 47 | ||
機檢工程 | 120 | 238 | 200 | 301 | 85 | ||
電力工程 | 81 | 99 | 230 | 272 | 31 | ||
電子工程 | 76 | 98 | 191 | 227 | 39 | ||
養路工程 | 150 | 173 | 306 | 337 | 32 |
一、考試地點與限制轉調
鐵路特考 | 考試地點 | 分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八考區舉行。 |
限制轉調 |
1.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單位。 2.須於交通部暨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
二、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資位別 | 高員三級 | |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人事行政 | 各區人事機構、各區運務段、機廠等。 | 辦理人事行政相關業務。 |
法律廉政 | 政風室、各運務段及機廠等。 | 辦理廉政業務。 |
財經廉政 | 政風室、各運務段及機廠等。 | 辦理廉政業務。 |
會計 | 主計室、貨運服務總所及會計務所等。 | 辦理會計相關工作。 |
事務管理 | 貨運服務總所、電力段、工務段、機務段檢車段等。 |
1.辦理總務、會計、出納、人事、材料、薪工及相關之一般行政業務及事務管理工作。 2.辦理防災、動員、民防、一般事務及臨時交辦等業務。 3.不動產招租、履約管理及一般行政事項。 |
運輸營業 | 各運務處暨所屬單位等。 |
1.站務行政管理、行車運轉業務、客貨運轉業務、列車乘務,一律參加運輸班調訓,除辦理一般行政事務人員外,現場工作不分性別,均需依業務需要擔任輪勤、輪班等工作。 2.各車站場地招商業務及辦理各附業事項處理。 |
綜合調度所。 | 行車調度等工作。 | |
餐旅服務總所。 |
1.車勤、餐廳營業服務所需採購招標事宜及列車上所附屬業務之規劃設計。 2.其他行政業務等相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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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 | 臺灣鐵路管理局。 | 撥用他機關或徵收私有土地及佔用不動產之排除、公用不動產及宿舍之管理、不動產出租、出售業務。 |
土木工程 | 各工務段(處)等。 | 土木工程設計、站場工程設計、督導軌道路基維修、預算編製、監造。 |
建築工程 | 各工務段等。 | 站房工程設計監造、站體消防排水、設計維修、預算編製、會勘、勘驗。 |
都市計畫 技術 |
企劃處。 |
1.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促參開發等相關工作辦理。 2.辦理資產活化開發及管理業務。 |
機械工程 | 各區機務段、檢車段等。 | 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搶修等事項。 |
電力工程 | 各區電務段、機務段、檢車段等。 |
1.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搶修等事項。 2.電訊、照明、號誌、電車線、變電站等設備測試、保養、維修。 |
電子工程 | 電訊中心、電務段、電力段及各機廠等。 |
1.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搶修等事項。 2.電訊、照明、號誌、電車線、變電站等設備測試、保養、維修。 |
資訊處理 | 各區機務段、檢車段等。 |
1.程式設計與系統維護。 2.網路規畫、建構與維護、電腦主機系統之運作及監控。 |
資位別 | 員級 | |
人事行政 | 各區人事機構、各區運務段等。 | 辦理人事行政相關業務。 |
法律廉政 | 政風室、各運務段及機廠等。 | 辦理廉政業務。 |
財經廉政 | 政風室、各運務段及機廠等。 | 辦理廉政業務。 |
會計 | 貨運服務總所、會計務所等。 | 辦理會計相關工作。 |
事務管理 | 貨運總所暨所屬單位等。 | 不動產招租、履約管理及一般行政事項。 |
機務處暨所屬單位等。 |
1.辦理總務、會計、人事、材料等一般行政業務及事務管理工作。 2.辦理防災、動員、民防、一般事務及臨時交辦等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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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處暨所屬單位等。 | 辦理總務、會計、人事等一般行政業務。 | |
材料管理 | 各區供應廠、材料處等。 | 材料管理、倉儲管理、採購管理等相關工作。 |
運輸營業 | 運務處暨所屬單位等。 | 客運業務(售驗票及站務響導)、貨運業務(含行包工作)、列車乘務、運轉業務(含調車工作),一律參加運輸班調訓,除辦理一般行政事務人員外,現場工作不分性別,均需依業務需要擔任輪勤、輪班等工作。 |
綜合調度所。 | 行車調度等工作。 | |
地政 | 臺灣鐵路管理局。 | 不動產管理、土地徵購撥用。 |
土木工程 | 各工務段(處)等。 | 土木工程設計、站場工程設計、督導軌道路基維修、預算編製、監造。 |
建築工程 | 各工務段。 |
1.站房工程設計監造、站體消防排水、設計維修、預算編製、會勘及勘驗等。 2.公用不動產管理、都市計畫更新業務、土地開發利用計畫評估與規劃。 |
機械工程 | 各區機務段、檢車段。 | 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搶修等事項。 |
機檢工程 | 各區機務段、檢車段。 |
1.一律送適性測驗甄選參加司機員班培訓,以擔任動力車乘務員工作。 2.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工程監造、委外採購、行車事故調查、搶修等事項。 3.現場工作不分性別,須依業務需要擔任輪勤、輪班等工作。 |
電力工程 | 電訊中心、電務段、各區機務段及檢車段等。 | 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搶修等事項。 |
電子工程 | 電訊中心、電務段、電力段及各機廠等。 |
1.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搶修等事項。 2.電訊、照明、號誌、電車線、變電站等設備測試、保養、維修。 |
資訊處理 | 各區機務段、檢車段等。 | 辦理程式設計與系統維護。 |
資位別 | 佐級 | |
人事行政 | 各區人事機構、各區運務段等。 | 辦理人事行政相關業務。 |
會計 | 貨運服務總所、會計務所等。 | 辦理收支審核及帳務處理等相關業務。 |
事務管理 | 秘書室。 | 為民服務、文書流程管理及公文查核等行政業務。 |
行政處、工務處暨所屬單位、電務處暨所屬單位等。 | 總務、會計、人事等一般行政業務及事務管理工作。 | |
貨運總所暨所屬單位等。 | 不動產招租、履約管理及一般行政事項。 | |
機務處暨所屬單位等。 |
1.辦理總務、會計、人事、材料等一般行政業務及事務管理工作。 2.辦理防災、動員、民防、一般事務及臨時交辦等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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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管理 | 各區供應廠、材料處等。 | 材料管理、倉儲管理、採購管理等相關工作。 |
運輸營業 | 各運務處等。 | 一般行政事務。 |
運務處所屬單位等。 | 客運業務(售驗票及站務響導)、貨運業務(含行包工作)、列車乘務、運轉業務(含調車工作)。 | |
場站調車 | 各調度所等。 | 調車車量摘解與聯掛、調車路線轉轍器扳轉、調車司事及車輛引導、客貨運業務(含售驗票及行包工作)、行車閉塞之號誌顯示,看守平交道及平交道柵欄操作、維護等看柵工作,現場工作不分性別,均需依業務需要擔任輪勤、輪班等工作。 |
機械工程 | 各區機務段、工務段、檢車段及各機廠等。 |
1.辦理橋樑維修、機械砸道車維修、砸道、整碴、篩碴等夜間工作及道岔製作、焊軌等。 2.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搶修等事項。 |
機檢工程 | 各區機務段、檢車段等。 |
1.一律送適性測驗甄選參加司機員班培訓,以擔任動力車乘務員工作。 2.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工程監造、委外採購、行車事故調查、搶修等事項。 擔任動力車、客貨車之維修、事故搶修、設備維護、物料管理、加油加砂、運轉整備、號誌工作、工場內外清潔等事項。 3.現場工作不分性別,須依業務需要擔任輪勤、輪班等工作。 |
電力工程 | 電訊中心、電務段、電力段及各機廠等。 |
1.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工程監造、委外採購、行車事故調查、搶修等事項。 2.電訊、照明、號誌、電車線、變電站等設備測試、保養、維修(花蓮電務段須配合花東電氣化工作)。 |
電子工程 | 電訊中心、電務段、電力段及各機廠等。 |
1.辦理機械砸道車電腦及電路等設備維護保養等夜間工作相關業務。 2.機械砸道維修、砸道、整碴、篩碴等夜間工作及道岔製作、焊軌等。 3.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搶修等事項。 4.電訊、照明、號誌、電車線、變電站等設備測試、保養、維修。 |
養路工程 | 各區工務段等。 | 鐵路路線養護(砸道、換砸、抽換岔枕、抽換鋼軌、抽換道岔、搬運及整理軌道材料)、夜間路線養護、夜間搶修、查道、機具保養、平交道看守等工作。 |